香水屬於化粧品嗎?什麼是化粧品?化粧品範圍及種類一次看

圖片來源:網路

你知道香水、洗髮精、沐浴乳,這些產品都是化粧品的範疇嗎?我們在選購化妝品、保養品時,除了會看產品的外包裝之外,也會留意幾眼背後的產品標示,這些標示都是受到法律規範的重要元素!想要創業販售保養品、化妝品,卻不了解相關法規內容嗎?究竟化妝品需要有哪些標示呢?今天就讓P編來幫你一一解答!

1.化粧品:指施於人體外部、牙齒或口腔黏膜,用以潤澤髮膚、刺激嗅覺、改善體味、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。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,不在此限。

2.化粧品業者:指以製造、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。

3.產品資訊檔案:指有關於化粧品品質、安全及功能之資料文件。

4.化粧品成分:指化粧品中所含之單一化學物質或混合物。

5.標籤:指化粧品容器上或包裝上,用以記載文字、圖畫或符號之標示物。

6.仿單:指化粧品附加之說明書。

7.前項第一款化粧品之範圍及種類,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。

種類品目範圍
一、洗髮用化粧品類:1.洗髮精、洗髮乳、洗髮霜、洗髮凝膠、洗髮粉
2.其他
二、洗臉卸粧用化粧品類:1.洗面乳、洗面霜、洗面凝膠、洗面泡沫、洗面粉
2.卸粧油、卸粧乳、卸粧液
3.其他
三、沐浴用化粧品類:1.沐浴油、沐浴乳、沐浴凝膠、沐浴泡沫、沐浴粉
2.浴鹽
3.其他
四、香皂類:1.香皂
其他
五、頭髮用化粧品類:1.頭髮滋養液、護髮乳、護髮霜、護髮凝膠、護髮油
2.造型噴霧、定型髮霜、髮膠、髮蠟、髮油
3.潤髮劑
4.髮表著色劑
5.染髮劑
6.脫色、脫染劑
7.燙髮劑
8.其他
六、化粧水/油/面霜乳液類:1.化粧水、化粧用油
2.保養皮膚用乳液、乳霜、凝膠、油
3.剃鬍水、剃鬍膏、剃鬍泡沫
4.剃鬍後用化粧水、剃鬍後用面霜
5.護手乳、護手霜、護手凝膠、護手油
6.助曬乳、助曬霜、助曬凝膠、助曬油
7.防曬乳、防曬霜、防曬凝膠、防曬油
8.糊狀(泥膏狀)面膜
9.面膜
10.其他
七、香氛用化粧品類:1.香水、香膏、香粉
2.爽身粉
3.腋臭防止劑
4.其他
八、止汗制臭劑類:1.止汗劑
2.制臭劑
3.其他
九、唇用化粧品類:1.唇膏
2.唇蜜、唇油
3.唇膜
4.其他
十、覆敷用化粧品類:1.粉底液、粉底霜
2.粉膏、粉餅
3.蜜粉
4.臉部(不包含眼部)用彩粧品
5.定粧定色粉、劑
6.其他
十一、眼部用化粧品類:1.眼霜、眼膠
2.眼影
3.眼線
4.眼部用卸粧油、眼部用卸粧乳
5.眼膜
6.睫毛膏
7.眉筆、眉粉、眉膏、眉膠
8.其他
十二、指甲用化粧品類:1.指甲油
2.指甲油卸除液
3.指甲用乳、指甲用霜
4.其他
十三、美白牙齒類:1.指甲油
2.指甲油卸除液
3.指甲用乳、指甲用霜
4.其他
十三、美白牙齒類:1.牙齒美白劑
2.牙齒美白牙膏
十四、非藥用牙膏、漱口水類:1.非藥用牙膏
2.非藥用漱口水
※法規隨時都可能會更新,如有變動仍須依照最新發布公告規定哦!
標示項目注意事項
品名» 產品之命名應與產品本質相符,使消費者易於明白、理解者為
原則,如ⅩⅩ冷燙液或ⅩⅩ面霜等。
» 虛偽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之詞句,均不得使用。
用途» 產品之應用的層面、範圍。
用法
保存方法
» 產品的使用方法。
» 產品保管收存的方法。
淨重、容量或數量» 依產品特性標示內容物淨重、容量或數量。
全成分» 產品實際添加物資訊;如為特定用途化粧品,另外標示特定用
途成分含量。
» 全 成 分 名 稱, 應 參 照 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
Cosmetic Ingredients (INCI)、 中 華 藥 典、 美 國 藥 典
(United States Pharmacopoeia) 或 歐 洲 藥 典(European
Pharmacopoeia),或其他公定書或藥典,以中文或英文標
示。
» 色素成分之標示得參照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之 Color Index
(CI)或 EC Directive Annex IV 命名法。
» 香精及香料之標示,得以香精、香料、Flavor、 Fragrance、
Parfum、Perfume 或 Aroma 表示之。
» 成分名稱應依其含量(淨重或容量),由高至低排列標示。但
成分屬成分含量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一或彩粧類產品使用之色素
成分者,得於產品中其他含量大於百分之一之成分後任意排
列。
» 彩粧系列產品應標示其加入色素之名稱;其可能加入之色素得
載明「+\–」、「may contain」、「可能加入之色素」。
» 使用含有多種成分之複方原料,仍應將其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
展開詳實標示。
» 產品製程中需用,但最終並不存在於產品中之次成分或溶劑,
以及成分中之不純物並對最終產品無功能者,得免標示之,惟
業者須就個別產品實際情形負舉證責任。
使用注意事項» 運用或使用產品時應關注留意的事項。
製造或輸入業者之
名稱、地址及電話
號碼;輸入產品之
原產地(國)
» 產品責任業者資訊,國產產品標示製造業者,輸入產品標示輸
入業者。
» 受託製造業者非屬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。
» 地址標示應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工商登記所在地為準。
» 原產地(國),指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,製造或加
工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。
製造日期及有效期
間,或製造日期及
保存期限,或有效
期間及保存期限
» 應以壓印或不褪色油墨印刷、打印等方式,標示於外包裝、容
器或標籤之上。
» 以標籤為之者,須將法規規定之所有中文應標示項目應以不褪
色油墨,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籤,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
附加。
» 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。
» 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得僅標明年月,並以當月之末日為製造日
或期限終止日。
批號» 參照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規定,指鑑別特定批之數字、字母或
符號組合。
其他經中央主管機
關公告應標示事項
»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,成分、產品類別等規定,各別訂定之標示
事項。
※法規隨時都可能會更新,如有變動仍須依照最新發布公告規定哦!

化妝品的標示會牽涉到產品販售與法規的問題,如果想要更進一步諮詢細節,可以聯絡以下管道:

  • 線上平台:化粧品法規諮詢服務平台
  • 化粧品諮詢專線:(02) 2521-7350
  •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諮詢專線:(06) 693-9112
  • 化粧品登錄諮詢專線:(02) 2298-8900
  • 服務時間:政府機關上班日 (上午8:30-12:00;下午1:00-5:30)

樸真深耕精油產業20多年,提供全方位配方需求、全系列香氛產品、全系列保養品代工方案,依據客戶的商品需求調製配方,客製化香氛氣味及功效,代工生產專屬品牌氣味的明星產品,歡迎與我們諮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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