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知道香水、洗髮精、沐浴乳,這些產品都是化粧品的範疇嗎?我們在選購化妝品、保養品時,除了會看產品的外包裝之外,也會留意幾眼背後的產品標示,這些標示都是受到法律規範的重要元素!想要創業販售保養品、化妝品,卻不了解相關法規內容嗎?究竟化妝品需要有哪些標示呢?今天就讓P編來幫你一一解答!
一、化粧品的定義
|在台灣想要販售化妝品與保養品,都必須受到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」的規範,依據第三條規定的定義如下:
1.化粧品:指施於人體外部、牙齒或口腔黏膜,用以潤澤髮膚、刺激嗅覺、改善體味、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。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,不在此限。
2.化粧品業者:指以製造、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。
3.產品資訊檔案:指有關於化粧品品質、安全及功能之資料文件。
4.化粧品成分:指化粧品中所含之單一化學物質或混合物。
5.標籤:指化粧品容器上或包裝上,用以記載文字、圖畫或符號之標示物。
6.仿單:指化粧品附加之說明書。
7.前項第一款化粧品之範圍及種類,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。
二、化粧品範圍及種類
種類 | 品目範圍 |
---|---|
一、洗髮用化粧品類: | 1.洗髮精、洗髮乳、洗髮霜、洗髮凝膠、洗髮粉 2.其他 |
二、洗臉卸粧用化粧品類: | 1.洗面乳、洗面霜、洗面凝膠、洗面泡沫、洗面粉 2.卸粧油、卸粧乳、卸粧液 3.其他 |
三、沐浴用化粧品類: | 1.沐浴油、沐浴乳、沐浴凝膠、沐浴泡沫、沐浴粉 2.浴鹽 3.其他 |
四、香皂類: | 1.香皂 其他 |
五、頭髮用化粧品類: | 1.頭髮滋養液、護髮乳、護髮霜、護髮凝膠、護髮油 2.造型噴霧、定型髮霜、髮膠、髮蠟、髮油 3.潤髮劑 4.髮表著色劑 5.染髮劑 6.脫色、脫染劑 7.燙髮劑 8.其他 |
六、化粧水/油/面霜乳液類: | 1.化粧水、化粧用油 2.保養皮膚用乳液、乳霜、凝膠、油 3.剃鬍水、剃鬍膏、剃鬍泡沫 4.剃鬍後用化粧水、剃鬍後用面霜 5.護手乳、護手霜、護手凝膠、護手油 6.助曬乳、助曬霜、助曬凝膠、助曬油 7.防曬乳、防曬霜、防曬凝膠、防曬油 8.糊狀(泥膏狀)面膜 9.面膜 10.其他 |
七、香氛用化粧品類: | 1.香水、香膏、香粉 2.爽身粉 3.腋臭防止劑 4.其他 |
八、止汗制臭劑類: | 1.止汗劑 2.制臭劑 3.其他 |
九、唇用化粧品類: | 1.唇膏 2.唇蜜、唇油 3.唇膜 4.其他 |
十、覆敷用化粧品類: | 1.粉底液、粉底霜 2.粉膏、粉餅 3.蜜粉 4.臉部(不包含眼部)用彩粧品 5.定粧定色粉、劑 6.其他 |
十一、眼部用化粧品類: | 1.眼霜、眼膠 2.眼影 3.眼線 4.眼部用卸粧油、眼部用卸粧乳 5.眼膜 6.睫毛膏 7.眉筆、眉粉、眉膏、眉膠 8.其他 |
十二、指甲用化粧品類: | 1.指甲油 2.指甲油卸除液 3.指甲用乳、指甲用霜 4.其他 |
十三、美白牙齒類: | 1.指甲油 2.指甲油卸除液 3.指甲用乳、指甲用霜 4.其他 |
十三、美白牙齒類: | 1.牙齒美白劑 2.牙齒美白牙膏 |
十四、非藥用牙膏、漱口水類: | 1.非藥用牙膏 2.非藥用漱口水 |
三、化粧品標示項目
標示項目 | 注意事項 |
---|---|
品名 | » 產品之命名應與產品本質相符,使消費者易於明白、理解者為 原則,如ⅩⅩ冷燙液或ⅩⅩ面霜等。 » 虛偽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之詞句,均不得使用。 |
用途 | » 產品之應用的層面、範圍。 |
用法 保存方法 | » 產品的使用方法。 » 產品保管收存的方法。 |
淨重、容量或數量 | » 依產品特性標示內容物淨重、容量或數量。 |
全成分 | » 產品實際添加物資訊;如為特定用途化粧品,另外標示特定用 途成分含量。 » 全 成 分 名 稱, 應 參 照 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s (INCI)、 中 華 藥 典、 美 國 藥 典 (United States Pharmacopoeia) 或 歐 洲 藥 典(European Pharmacopoeia),或其他公定書或藥典,以中文或英文標 示。 » 色素成分之標示得參照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之 Color Index (CI)或 EC Directive Annex IV 命名法。 » 香精及香料之標示,得以香精、香料、Flavor、 Fragrance、 Parfum、Perfume 或 Aroma 表示之。 » 成分名稱應依其含量(淨重或容量),由高至低排列標示。但 成分屬成分含量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一或彩粧類產品使用之色素 成分者,得於產品中其他含量大於百分之一之成分後任意排 列。 » 彩粧系列產品應標示其加入色素之名稱;其可能加入之色素得 載明「+\–」、「may contain」、「可能加入之色素」。 » 使用含有多種成分之複方原料,仍應將其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 展開詳實標示。 » 產品製程中需用,但最終並不存在於產品中之次成分或溶劑, 以及成分中之不純物並對最終產品無功能者,得免標示之,惟 業者須就個別產品實際情形負舉證責任。 |
使用注意事項 | » 運用或使用產品時應關注留意的事項。 |
製造或輸入業者之 名稱、地址及電話 號碼;輸入產品之 原產地(國) | » 產品責任業者資訊,國產產品標示製造業者,輸入產品標示輸 入業者。 » 受託製造業者非屬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。 » 地址標示應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工商登記所在地為準。 » 原產地(國),指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,製造或加 工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。 |
製造日期及有效期 間,或製造日期及 保存期限,或有效 期間及保存期限 | » 應以壓印或不褪色油墨印刷、打印等方式,標示於外包裝、容 器或標籤之上。 » 以標籤為之者,須將法規規定之所有中文應標示項目應以不褪 色油墨,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籤,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 附加。 » 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。 » 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得僅標明年月,並以當月之末日為製造日 或期限終止日。 |
批號 | » 參照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規定,指鑑別特定批之數字、字母或 符號組合。 |
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| »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,成分、產品類別等規定,各別訂定之標示 事項。 |
四、化妝品標示諮詢資源
化妝品的標示會牽涉到產品販售與法規的問題,如果想要更進一步諮詢細節,可以聯絡以下管道:
- 線上平台:化粧品法規諮詢服務平台
- 化粧品諮詢專線:(02) 2521-7350
-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諮詢專線:(06) 693-9112
- 化粧品登錄諮詢專線:(02) 2298-8900
- 服務時間:政府機關上班日 (上午8:30-12:00;下午1:00-5:30)
樸真國際|客製化調香|保養品OEM ODM
樸真深耕精油產業20多年,提供全方位配方需求、全系列香氛產品、全系列保養品代工方案,依據客戶的商品需求調製配方,客製化香氛氣味及功效,代工生產專屬品牌氣味的明星產品,歡迎與我們諮詢!
聯絡資訊|樸真國際有限公司
更多文章